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963号之一
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西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8272417D。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市,系被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9286502E。
法定代表人:张贵芳,总经理。
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5元,保全申请费4585元,由原告山东**银洲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