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西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8272417D。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经理。
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7359392P。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人民陪审员 李晓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