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

***诉被保全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6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保全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西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潍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汉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