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1952号 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工业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西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827241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不再预留七天的缴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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