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1417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工业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委西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8827241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18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银洲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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