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1民初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剑与被告***、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案涉款项的支付义务,原告母剑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剑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母剑负担。
审判员 潘秀芳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