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1财保133号
申请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60×××12存款376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60×××12存款376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2400元,申请人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书记员 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