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宝莲路378号欣盛大厦附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8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众杰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邓田给付人民币4470776.16元及利息,执行费47108元。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181执33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