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金星大道二段10号A区3楼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系该公司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仲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华,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信达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新区吊桥街113号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田德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巴中市巴州区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仲生、罗金华、巴中信达传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2.5元,由上诉人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璐菥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山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