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1493号
原告:***,男,生于2001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表姐),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丰收路56号6栋4单元202室,现住四川省平昌县粉壁乡金寨村3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
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金星大道二段10号A区3楼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