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民终153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明文,黑龙江昕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铭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军,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元忠,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雪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志国,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金洪涛,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勉,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大勇,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王元忠、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红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金洪涛、李勉、李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