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2民初246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林长成,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