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2民初62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点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邦达项目部,住所地富锦市南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邦达项目部、富锦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