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9执293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培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亚鑫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249721.39元(其中案款246129.39元、执行费3592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