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4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原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81号14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宝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曾满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5280元、上诉人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485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蔚
任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