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民初72号
原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81234506。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丹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0752775060。
住所地:丽江市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敬阳。
原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丽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月8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131970.8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21年1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基于经营原因及持续合作,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24.00元,减半收取23862.00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已预交139033.00元,应退回115171.00元。
审判长 高精红
审判员 张培贵
审判员 姚中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