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与新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444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435号。

负责人:徐福生,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先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远景东路1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亮,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庆,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精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新疆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华油公司)、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油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8.2元,因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负担。剩余3,773.2元,本院退还原告精汇法律服务所。

审  判  员   李香涛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