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445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原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5。
负责人:刘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U。
法定代表人:曾满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丹,广东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6。
法定代表人:郑康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华南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曾志坚,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满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钟晓丹,华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石化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前三份合同未支付货款1064705.93元不再支付,第四份合同应付款458081.26元冲抵;2.判令宏达公司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合计损失6735578.94元,包括返还货款损失1925517.23元,重置配件损失582868元及更换钢管工程损失4227193.71元;3.判令华油公司对宏达公司给中石化华南公司造成的第二项赔偿损失6735578.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宏达公司、华油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中石化华南公司是中石化下属企业,2012年开始,中石化华南公司开始百昆成品油管道项目的建设。因成品油管道建设需采购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签订了4份钢管采购合同:《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合同总标的5704867.26元,实际供货5902358.05元,其中实际供应直缝埋弧焊钢管2029.8米,小计2750738.90元(包含第一次退货329.4米,货款568577.10元,第二次问题钢管1700.4米,货款2182161.8元,合计问题钢管2029.8米)。合同签订后,中石化华南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宏达公司支付货款合计3810993.76元。2015年,玉溪站工艺管线系统试压时,发现宏达公司供应的直缝埋弧焊钢管P-1主输泵出口处钢管(规格型号为φ406.4×11.9mm,材质为L415M)有一处管壁向外鼓起。鼓起高度约2mm;玉溪站对P-2主输泵出口处管线系统进行试压,再次发现有一段钢管(规格型号与第一次相同)外壁有两处类似鼓包,随后监理单位向百昆项目部报告,后经审查发现使用该批钢管的有百色站、富宁站、富宁东站、砚山站、建水站、玉溪站、长坡站等站场。宏达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及产品质量证明书证实,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直缝埋弧焊管材为华油公司所生产,而华油公司不具有生产直缝埋弧焊钢管的《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所生产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应为缺陷产品。为此,中石化华南公司多次要求宏达公司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相应损失,但宏达公司却不予理睬,各个站场不得不调用、重新采购同等型号的钢管、配件及更换问题钢管。其中更换配件签订了《玉溪、富宁项目站场替换绝缘接头采购合同》《百色—昆明项目站场替换法兰采购合同》,两合同实际供货582868元。更换问题钢管增加工程量审核造价为4227193.71元。根据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四份《钢管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中石化华南公司有权单方与宏达公司解除合同,且宏达公司应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及违约责任包括:l.第一至第三份合同未付货款合计1064705.93元,中石化华南公司无需向宏达公司支付;第四份合同应付款458081.26元冲抵。2.宏达公司给中石化华南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包括:(1)问题钢管已付货款1925517.23元(问题钢管共计2029.8米,其中①φ457×l7.5的437.46米,价款755082.26元;②φ457×14.3的1116米,价款1585512.38元;③φ406.4×11.9的287.32米,价款294069.15元;④φ406.4×7.1的189.02米,价款116820.04元,实际货款总额为2750738.90元,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总额的70%,已付该部分货款为1925517.23元);(2)更换问题钢管增加配件损失582868元;(3)更换问题钢管工程审核造价4227193.71元;合计损失6735578.94元(计算公式:1925517.23元+582868元+4227193.71元=6735578.94元)。2015年3月13日签订《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余款77947.57元,以及2014年6月4日,同意冲抵;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因宏达公司违约不予返还。即宏达公司应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的款项:6735578.94元-1064705.93元-458081.26元-77947.57元=5134844.18元。而华油公司所生产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应为缺陷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油公司依法应对宏达公司给中石化华南公司造成的第2项损失6735578.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中石化华南公司保留向两被告追偿因更换钢管所增加监理费、检测费、问题钢管保管费及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等其他损失的权利。综上,中石化华南公司认为宏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采购合同》的约定,两被告应依照约定及《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石化华南公司依法有权与宏达公司解除合同,且宏达公司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及应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宏达公司辩称:宏达公司作为销售商,不应承担生产者的责任;若涉案产品确实证明为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应由华油公司及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一、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采购合同在签约之时存在瑕疵,中石化华南公司本身对此负有责任。中石化华南公司在与宏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一条“有关要求”中指定:“1.焊接钢管生产厂家: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宏达公司按照上述采购合同中指定的生产厂家(即本案华油公司)订货,该合同内容由中石化华南公司拟定,生产厂家由中石化华南公司指定。中石化华南公司指定不具有涉案钢管生产资质的华油公司作为焊接钢管生产厂家本身有过错,中石化华南公司也未在采购合同中要求或告知直缝埋弧焊钢管生产商需要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并且中石化华南公司在之后验收货物时也未要求查验涉案钢管的许可证。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只约定了钢管的质量标准和指定了钢管生产厂家,并没有明确约定生产商须具有生产资质,也没有约定如果指定的生产厂家没有许可证应该如何处理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并没有本着真正有利于解决问题及协商的角度来处理问题,而是主观轻率地将责任完全推到宏达公司身上,并且在没有进行质量检测的前提下单方作出决定更换全部钢管,这本身是非常不公平的;宏达公司也不可能同意在还没有确定是否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就更换全部涉案钢管。
二、宏达公司没有必要故意向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订购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宏达公司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存在主观故意。1.中石化华南公司在《采购合同》中第一条“有关要2求”中指定:“1.焊接钢管生产厂家:天津市华油钢管有限公司;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宏达公司同时向华油公司和江苏玉龙询价,因江苏玉龙回复说有些型号的直缝埋弧焊钢管无法做,因此宏达公司未向江苏玉龙采购。2.宏达公司将相关型号的焊接管一并向华油公司发出采购需求,华油公司回复可以供货。3.宏达公司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既然指定华油公司为生产厂家,一定是认可了华油公司的产品质量和资质,否则不会指定华油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宏达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故意向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订购直缝埋弧焊钢管,这对于宏达公司并无任何益处。4.华油公司并不是宏达公司自行寻找的生产厂家,因此宏达公司并没有特别关注华油公司是否具备涉案钢管的生产资质;而且宏达公司只是钢管的采购商,平时很少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确实不了解生产厂家生产直缝埋弧焊钢管需要具备许可证。5.在中石化华南公司提出涉案钢管有质量问题时,宏达公司积极配合,多次联络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解决问题及办理相关钢管的退货等;在中石化华南公司第二次提出质量问题时,宏达公司多次主动联络华油公司和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是华油公司及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均不予理会。
三、华油公司与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有着密切关联,华油公司对于本案理应承担因货物质量纠纷而产生的责任。1.宏达公司并非涉案钢管的生产厂家,只是销售商,因此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指定的华油公司订购相关型号的钢管(包括螺旋钢管和直缝埋弧焊钢管)。宏达公司就螺旋钢管采购与华油公司签订了合同,华油公司员工辛树震在合同上签名。
在订购过程中,华油公司告知宏达公司由于订单过多,无法安排直缝埋弧焊钢管的生产,不能确保交货期,可向其合作厂商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订购直缝埋弧焊钢管,并且华油公司代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处理了与宏达公司订货发货的大部分事宜。2.宏达公司基于对中石化华南公司指定华油公司为生产厂家的信任,而且也觉得订购数量多短期安排不了生产的说法也是有可能的,因此并没有怀疑华油公司该说法的真实性,于是根据华油公司的指示向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订购直缝埋弧焊钢管,相关的合同、发票、支付货款的凭据及向宏达公司退货的凭据等都证明货物由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3.宏达公司向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采购钢管时,华油公司指定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直缝埋弧焊钢管运输方,并签订《物流运输协议》,华油公司的员工“辛树震”作为经办人在宝刚物流协议上签名。4.天津市宝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说明马宝金系其公司员工,要求宏达公司将直缝埋弧焊钢管运费转至马宝金卡上,马宝金同时也是华油公司的监事,由此可见,华油公司与涉案钢管的生产、销售有着密切关联。5.在中石化华南公司提出涉案钢管质量问题前,宏达公司均能够与华油公司和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出现钢管鼓包问题后,宏达公司同时向华油公司和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和发函,要求尽快配合处理中石化华南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而华油公司一直未对宏达公司进行任何答复,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宏达公司也一直无法得知事实真相。因此,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及区分责任,宏达公司申请追加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审理,同时华油公司应对本案承担因货物质量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四、中石化华南公司以华油公司没有生产资质为由认定涉案钢管质量不合格,并要求更换全部涉案钢管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生产厂家生产钢管的要求,并不是作为购买者或使用者关于钢管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衡量依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具备生产重要工业产品条件的企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赋予企业具备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里的产品”的一种权利能力(资格)。该许可证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厂家是否安全生产而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生产企业具备生产资质的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不能以对生产企业的行政要求来作为宏达公司(销售商)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2.国家设立许可证制度目的其实质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即便有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未必全是合格产品,是否合格产品应以是否达到质量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有许可证为依据。3.法律没有规定未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可以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以华油公司没有直缝埋弧焊钢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为由认为涉案钢管应为缺陷产品,并以此作为更换全部涉案钢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直缝埋弧焊钢管生产厂家没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只是说明生产企业不符合行政管理的要求,但不代表直缝埋弧焊钢管必然存在质量问题,不代表一定是缺陷产品,这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涉案钢管是否为缺陷产品应以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有许可证为依据。4.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对钢管的质量标准约定为涉案钢管型号的国家标准,因此涉案钢管是否为缺陷产品应以涉案钢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涉案钢管的国家标准中没有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许可证作出要求,因此只要涉案钢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宏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中石化华南公司以涉案钢管没有许可证为由要求更换钢管没有事实依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是该产品对应的产品标准,而不是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即便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是合格产品。生产厂家如果没有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相关产品,生产厂家应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处罚,但不是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中石化华南公司只是民事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行政上的管理和要求。
五、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全部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全部更换。1.中石化华南公司因管道试压的过程中涉案钢管偶尔出现鼓包的现象认为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同一炉批次钢管不能使用,并且在2015年11月期间认为华油公司没有涉案钢管的生产许可证,单方要求更换全部涉案钢管。2.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钢管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钢管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中石化华南公司并没有对涉案钢管进行质量检验和鉴定,中石化华南公司不能证明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3.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因更换钢管而造成的损失,中石化华南公司需证明涉案钢管来源于宏达公司,因施工现场有多家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供应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并不能证明出现问题需更换的钢管由宏达公司提供。宏达公司在收到中石化华南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函件后,积极配合查验并与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联系,但是从施工现场及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照片中发现钢管标识已模糊不清,无法确认该批次钢管的生产厂家,也无法确认该批次钢管是否由宏达公司所提供。
六、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涉案钢管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宏达公司作为销售商,只需承担法律规定的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责任。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涉案钢管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并造成相关损害,但是该涉案钢管的缺陷并非由销售者即宏达公司的过错造成,且宏达公司作为销售者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宏达公司不是生产者,也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全部更换的损失没有依据。4.退一万步讲,既然中石化华南公司声称已经更换了所有钢管,请问这些换下来的问题钢管在哪里?中石化华南公司为何没有通知宏达公司进行退货?中石化华南公司明知宏达公司只是销售商,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来负责,现在距离中石化华南公司2015年11月声称更换钢管已过去了两年多时间,如果中石化华南公司真的已将钢管全部更换,那么这些更换下来的钢管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必定早已报废和锈蚀,无法辨认供货来源,宏达公司又如何向生产厂家主张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中石化华南公司自行承担。
七、即便涉案钢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更换钢管所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1.中石化华南公司正式通知宏达公司另行采购钢管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因此即便中石化华南公司真的另行采购钢管,时间应该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五份替换钢管及配件合同中,《百色—阳圩项目直缝埋弧焊管采购合同》及《玉溪—富宁项目直缝埋弧焊管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均早于2015年11月18日,说明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正式通知之前就已经签订了这两份采购合同,该两份合同是中石化华南公司为了其他目的而签订的,与本案没有关联。2.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五份替换钢管及配件合同中,《玉溪—富宁项目站替换绝缘接头采购合同》《百色—昆明项目站场替换法兰采购合同》为绝缘接头和法兰,与本案无关。3.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11月18日之后签订的替换合同中的产品确实是用于更换涉案钢管。4.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替换工程已实际发生,而且替换下来的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退回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包括返还货款,如果真的能够证明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应作退货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理,如果中石化华南公司未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涉案钢管退回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当然不能要求宏达公司返回货款及支付损失。5.中石化华南公司第二项诉求主张宏达公司赔偿更换钢管工程损失10882630.87元没有事实依据。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与宏达公司协商,由其关联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预算书(只有第1项为结算书)。单从上述关联公司的名称已可以看出这些出具预算书的单位均为中石化的关联公司或者是与中石化华南公司有着利益关系,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这些关联公司出具预算书并非难事,这些预算书不能作为损失的证据予以采信。即便从这些预算书来看,中石化华南公司只提供了更换钢管工程的预算书(第1项除外),其余均没有提供结算书,亦无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预算书只是对于更换工程的预算,并非实际完成工程和支付了工程费用的证明。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不能证明替换工程已实际发生,也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了替换工程的费用。6.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违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在签订钢管买卖合同时,宏达公司不可能预测到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未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擅自更换钢管造成的损失。中石化华南公司与上海伊园实业有限公司、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沈阳鑫联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替换钢管合同未告知宏达公司也未经宏达公司同意,中石化华南公司径直另行采购替换钢管是否属于合理价格范围内亦无法证实,宏达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无法预见到这些损失,对此不应承担。
八、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中第一项诉求主张前三份合同未支付货款1064705.93元不再支付,第四份合同应付款458081.26元冲抵,宏达公司不同意中石化华南公司该项诉请,并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理应支付所欠款项。1.中石化华南公司应支付给宏达公司款项共计1635473.03元。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及证据中已经确认了前三份合同未支付货款1064705.93元,第四份合同应付款458081.26元未付,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该茂名站合同项下应支付货款为剩余30%的货款,即77947.57元,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应支付给宏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剩余货款共计1635473.03元。2.中石化华南公司所欠货款已经到期,理应支付。3.中石化华南公司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次退货事宜已处理完毕,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向宏达公司再次进行退货,货款当然应予以支付。4.即便涉案钢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还涉及到第三方需承担责任,宏达公司不同意以未付货款来进行冲抵。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项下货物为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和无缝钢管,并不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除了直缝埋弧焊钢管,还包括其他种类的钢管,宏达公司不同意进行冲抵,中石化华南公司对未支付货款应予以支付。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并未约定抵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法定抵消的情形,宏达公司不同意进行冲抵。综上,中石化华南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中石化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共签订五份采购合同,除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到的《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这四份合同外,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还签订了《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
十、中石化华南公司起诉状第2页中陈述的“第二次问题钢管1700.4米,货款2182161.8元”,这只是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单方陈述,中石化华南公司并未对这些涉案钢管进行质量检测,不能证明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中石化华南公司在不能证实涉案钢管确有质量问题之前应当向宏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十一、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第2页第2段陈述:“2015年玉溪系统试压时,发现406.4×11.9型号钢管有一处管壁向外鼓起,…有一段钢管外壁有两处类似鼓包”。1.钢管会出现鼓包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并非只有钢管存在质量问题时才会出现鼓包问题,试压的指标设置不合理、试压环境超出负荷等也可能导致合格的钢管出现鼓包现象。2.而且,中石化华南公司陈述的是涉案钢管只是有两处类似鼓包,中石化华南公司也并不确定是否为鼓包。可见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为钢管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涉案钢管出现鼓包现象,中石化华南公司应当提供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
十二、宏达公司并未向百色站提供型号为406.4×11.9的直缝埋弧焊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第2页第2段最后认为百色站有使用出现类似鼓包的型号406.4×11.9直缝钢管是错误的。
十三、中石化华南公司起诉状中第一、二项诉请货款金额重复计算或者计算错误,不应支持。1.中石化华南公司应向宏达公司支付的未付货款及应返还的保证金达到1635473.03元,这是包含涉案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和其他型号钢管的所有货款,中石化华南公司将与涉案钢管无关的其他型号产品货款不再支付没有法律依据。2.中石化华南公司第二项诉请为要求宏达公司赔偿的损失,第一项诉请中的金额是中石化华南公司不再支付1064705.93元及冲抵458081.26元,即便宏达公司真的需要赔偿损失,也应是第二项诉请的金额减去第一项诉请的金额,但中石化华南公司的计算方式是第二项诉请加上第一项诉请的金额,也就是说中石化华南公司不再支付的金额竟然还要宏达公司再支付一次,该计算方式的错误所导致的金额出入为(1064705.93元+458081.26元)×2=3045574.38元。3.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请中包括返还货款损失1925517.23元,按照中石化华南公司起诉状第3页第2点的陈述,“问题钢管已付货款1925517.23元,实际货款总额为2750738.9元,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总额的70%,已付该部分货款为1925517.23元”。即便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中石化华南公司也应当退回全部的涉案钢管给宏达公司,但中石化华南公司并没有退回全部涉案钢管。
十四、如果华油公司无许可证生产涉案产品,或者华油公司安排的第三方生产商无许可证生产产品,应由华油公司或者实际生产商承担责任,与宏达公司无关。
十五、针对中石化华南公司提出的诉请一,不同意解除合同,宏达公司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是直缝埋弧焊钢管存在质量问题,但四份合同中并不仅仅只有直缝埋弧焊钢管还有其他钢管。对于其他钢管双方没有争议,因此该部分不应该被解除。所以即使要解除也只能是是部分解除,就部分解除中涉及的直缝埋弧焊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至今未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以质量问题作为解约的理由也不成立。至于供应的钢管是否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在合同中指定的厂家的钢管,由于中石化华南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这些钢管,视为中石化华南公司对这些钢管生产厂家以及质量问题没有异议。因此,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合同也不应该予以解除。
十六、关于第二个诉请,宏达公司没有义务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损失。该部分损失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核心的事实依据是中石化华南公司更换了工程中的直缝埋弧焊钢管,但宏达公司认为更换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该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事实,从中石化华南公司的举证看,中石化华南公司围绕该事实的举证有诸多的造假虚假之处。如:中石化华南公司第一次起诉时所主张的第二项更换的损失是1339万元,其中更换钢管工程的损失是1088万元,但中石化华南公司后来将更换钢管的工程损失变更为422万元,少了666万元。中石化华南公司最初举证的证据4中石化华南公司又予以撤回,均是涉及到钢管更换工程的损失证据。前后数字的巨大变化和证据的调整说明了事实方面存在巨大的漏洞。另,中石化华南公司如果要更换从宏达公司处购买的全部直缝埋弧焊钢管,要有相应的新购买的同类钢管的数量,但该数量对不上。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宏达公司有对蒙自站供货,但实际上宏达公司并没有更换,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更换的钢管是蒙自站钢管。关于实际施工的时间,中石化华南公司声称施工的时间是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但经查公开的报道是百昆成品油管道工程有多处分段是在2016年2、3月份已完工,全部工程试水(输油前需通水)是在2016年4月份,正式通油时间是2016年6月19日。考虑到工程量浩大,交工和验收时间一定很长,所以不可能到2016年6月份还在进行施工。中石化华南公司还有很多证据瑕疵之处,包括同一个工程施工公司的公章即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公司的公章,该公司的公章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编码,这种编码应该是11位,应该是一个公司只有一个编码,不可能一个公司有两个编码,明显的公章造假。包括很多公章落款时间不符,与监理报告也不符。宏达公司认为基于中石化华南公司证据中有诸多的错漏,并且出具相关与施工和评估有关的单位其实大部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关联公司,很多前面都有中石化的抬头,即使不是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个别企业也是要靠中石化华南公司发包工程才能经营的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所以这些证据不足以采信。且如果中石化华南公司更换了宏达公司供应的钢管应有对应数量的钢管,这些钢管在何处。所以宏达公司认为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将钢管拉回广州,因为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退款不可能不退货,中石化华南公司应将换下来的钢管拉回来,双方进行核对是否是宏达公司的钢管。一种是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察并清点确认钢管,对应计算相应工程的整个施工的投入。如果没有这么多的管或根本没有管或不是宏达公司的管,那么对于所谓的更换工程的事实不能认定。故宏达公司认为,从目前的证据看不足以支撑中石化华南公司的第二项诉请。
华油公司辩称:中石化华南公司起诉华油公司承担本案产品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原审第一次庭审证据交换和本代理人查明的相关合同以及宏达公司的买卖合同,并结合原一审庭审中宏达公司当庭答辩意见,涉案钢管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瑕疵或者所造成的中石化华南公司的损失,与华油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本案讼争的两种规格的合同标的产品不是华油公司依法生产,并且依法为宏达公司,也就是说中石化华南公司将华油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相关责任证据不足。关于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诉状中提到的涉案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书通过事实查明,该产品质量证明书并非华油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来源包括质量来源证明书的证明责任与华油公司无关。宏达公司与本案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没有异议,全部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货物的名为螺旋埋弧焊钢管,同时宏达公司与华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与本案中石化华南公司讼争的产品质量的规格、型号不同,宏达公司与华油公司之间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涉及到的全部螺旋钢管的货物,不论是从货物名称、规格以及双方的结算手续,包括华油公司向宏达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已经证实中石化华南公司所讼争的涉案问题与华油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庭审中对涉案问题钢管由宏达公司向本案的案外人公司采购的事实,同时宏达公司向本案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已经证实了涉案问题钢管是由宏达公司与河北的公司直接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故此,该涉案问题的钢管并不是由华油公司生产制造并向涉案当事人交付,也就是说无论从成品制作、包括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均不应承担涉案钢管的质量赔偿的相关法律责任。宏达公司提到的其是根据华油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向本案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了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合同项下的相关涉诉钢管的事实情况,华油公司发现无论是中石化华南公司还是宏达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关于对宏达公司和河北公司涉案问题钢管买卖合同的,无论是追认还是同意,能起买卖合同主体或者标的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证据是材料。中石化华南公司及宏达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的辛树震是华油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是业务员。华油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法律原则对与宏达公司签订的工程产品的买卖货物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宏达公司与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涉案问题钢管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主体、合同内容、签字地点包括买卖合同签订的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并没有华油公司或者是辛树震的确认和签字材料,宏达公司依法与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问题钢管的买卖合同,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均没有华油公司的相关行为,也就是说宏达公司与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直接就涉案问题的457规格的钢管进行了退货及合同变更和调整;宏达公司认为本案的涉案问题的钢管是受华油公司的格式或要求,或者基于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4份买卖合同当中,指定了生产商,这一责任不能强加给华油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4份买卖合同相对独立,应当合法有效,中石化华南公司或者是宏达公司涉案标的货物,如果说至今还存在法律上、事实上或者是标的物的属性上异议的话,那么造成该结果只能由宏达公司和中石化华南公司承担,不能将该责任推卸给华油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本诉与宏达公司的反诉两个案件实际上没有牵涉到华油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本诉是4份买卖合同之间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纠纷,宏达公司的反诉是5份买卖合同与中石化华南公司之间的特定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未付货款和未支付保证金的诉讼,从两个诉比较上看,两个案件均与华油公司没有关系,故请法院驳回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华油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请求,因中石化华南公司对华油公司的不适当诉讼给华油公司造成声誉及其他损失,华油公司依法保留追偿权。所涉问题的钢管造成的损失应由中石化华南公司负责。
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立即向宏达公司清偿未支付货款536028.83元,并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2.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53602.88元;3.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返还百色—阳圩、玉溪—富宁、昆明—玉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50000元;4.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返还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1700.92米,其中Φ457×17.5的109.03米,Φ457×14.3的1115.55米,Φ406.4×11.9的287.32米,Φ406.4×7.1的189.02米。如不能返还或不能全部返还,则按照Φ457×17.5的1726.27元/米、Φ457×14.3的1420.64元/米、Φ406.4×11.9的1023.47元/米、Φ406.4×7.1的618.03元/米予以折价补偿(折算金额为2183893.59元);5.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事实和理由: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签订了4份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
一、合同关于付款、验收等相关约定。合同约定由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直缝埋弧焊钢管、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等。双方在合同中对钢管的型号规格、数量、重量、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约定。(一)合同第十二条结算方式:(2)产品出厂检测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并送达现场经中石化华南公司对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型号、随机资料等初步验收合格后,中石化华南公司按该批货物到货总价款的70%支付给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款项。(3)产品经中石化华南公司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中石化华南公司将全部供货产品总价款的25%支付给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本次付款金额的正规收据后,支付该款项。(4)质保金为全部供货产品总价的5%,安装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满后,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本次付款金额的正规收据后,将该笔款项付给宏达公司。(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中石化华南公司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宏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三)第十条检验标准:2.验收方式:(1)宏达公司送货及代办托运的,中石化华南公司在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中石化华南公司对产品质量和/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通知宏达公司。3.如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四)第二条质量标准:按1和2执行。1.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2.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询价文件、报价表和技术澄清设计答复意见。
二、宏达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了货物并开具发票,中石化华南公司收取了货物,中石化华南公司理应支付相关款项。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交付了货物,并按合同约定开具了合同全部款项的发票。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仅按《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约定应支付款项的70%向宏达公司支付了货款,虽经宏达公司多次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剩余30%货款以及《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中石化华南公司均未支付,而且中石化华南公司还应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中石化华南公司未支付的货款金额共计1635473.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63547.31元,投标保证金50000元,具体如下:l.《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应支付剩余30%货款247986.25元,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24798.63元;2.《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应支付剩余30%货款851457.95元,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85145.80元:3.《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应支付100%货款458081.26元,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45808.12元;4.《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应支付剩余30%货款77947.57元,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7794.76元;5.宏达公司按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交纳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之后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了相关《采购合同》。宏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中石化华南公司对宏达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70%的货款。中石化华南公司早就应退还该保证金5万元,但中石化华南公司并未退还。虽然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本诉起诉状中认为其未支付的货款应予以冲抵,但实际上中石化华南公司已经确认了前三份合同未支付货款1064705.93元,第四份合同应付款458081.26元未付,但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本诉起诉状中没有提及投标保证金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该茂名站合同项下应支付货款为剩余30%的货款,即77947.57元,中石化华南公司确认的其余四份合同项下未付款数额与宏达公司确认的上述数额一致。
三、宏达公司不同意中石化华南公司对于未支付货款予以冲抵,中石化华南公司不予支付剩余货款没有依据。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本诉起诉状中以华油公司不具有生产直缝埋弧焊钢管的《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为由,认为宏达公司提供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应为缺陷产品,要求宏达公司赔偿损失并重新采购钢管。宏达公司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1.宏达公司只是销售商,并不是产品的生产厂家。2.《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生产厂家生产钢管的要求,并不是作为购买者或使用者关于钢管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衡量依据。直缝埋弧焊钢管是否为缺陷产品应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具备《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为依据。中石化华南公司已经收取了宏达公司供货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并通过了验收,当时未要求提供《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3.《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项下货物为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和无缝钢管,并不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另外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除了直缝埋弧焊钢管,还包括其他种类的钢管,宏达公司不同意进行冲抵。4.之前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之间的退货事宜已处理完毕,与本案没有关联。而本案中,宏达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之后所有钢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更换及赔偿没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而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的钢管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钢管的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中石化华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宏达公司提供的钢管不符合国家标准。5.法律没有规定未提供《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可以作为购买方不支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依据,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应予支付相关货款。6.即便中石化华南公司能证明之后钢管确实有质量问题,也应该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中石化华南公司对未支付货款应予以支付。中石化华南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有违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宏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宏达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3日,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分别签订了《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供应包括直缝埋弧焊钢管、无缝钢管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供应了货物,其中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2030.35米。中石化华南公司收货后,退回Φ457×17.5钢管329.43米(62.481吨),其余钢管未付清货款。后因质量争议,中石化华南公司起诉宏达公司及华油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宏达公司签订的《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宏达公司此前已提起反诉,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清偿未支付的贷款及利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的一审判决中虽判决驳回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其有权对直缝埋弧焊钢管作退货处理,对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货款可不予支持。基于此,宏达公司认为,如果中石化华南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并可不支付货款,则其负有退还货物的义务,应如数退还拒不付款的全部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1700.92米。如果其实际使用或遗失、毁损等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未能全部或部分退还的,则应依约付款或折价补偿,即按照Φ457×17.5的1726.27元/米、Φ457×14.3的1420.64元/米、Φ406.4×11.9的1023.47元/米、Φ406.4×7.1的618.03元/米的单价予以计价补偿。故宏达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石化华南公司针对宏达公司的反诉辩称:一、宏达公司请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清偿未支付货款536028.83元并承担未付货款的违约金53602.88元与本诉不具有关联性,且因中石化华南公司已付货款超过应付货款,故生效判决书认定中石化华南公司不存在尚应向宏达公司支付货款。(一)宏达公司反诉中所主张《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货款,与本诉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在本诉中,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的是与宏达公司所签订的四份合同的法律关系,四份合同分别是:《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与宏达公司主张《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货款458081.26元】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主张未付余款77947.57元】项下的货款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具有关联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相关规定,该反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二)生效判决认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已多付货款给宏达公司,且宏达公司因违约供货造成中石化华南公司重大损失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存在中石化华南公司须向宏达公司再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宏达公司要求清偿未支付货款536028.83元。根据(2019)粤01民终1428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终审且生效的判决,明确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钢管采购合同》及《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站场钢管采购合同》,应付货款为2165425.19元,实际上已付货款为3498957元,多支付货款为1333531.81元(3498957元-2165425.19元)。由此作出“中石化华南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已超过其需要支付的货款,宏达公司再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由上,虽然宏达公司反诉要求支付的为《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项下未付货款536028.83元与本诉不具有关联性,但鉴于生效判决已认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多支付货款1333531.81元,故宏达公司反诉要求支付货款536028.83元及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53602.88元不成立,中石化华南公司有权依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履行抗辩权,不存在违约未向宏达公司支付货款,更不存在违约须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二、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的项目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中标而转为履约保证金,宏达公司主张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不成立。(一)鉴于宏达公司中标,依据《招标文件》第12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至仅剩质保金时退回。中标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退还没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无息)”;宏达公司在原一审第三次庭审中也自认“反诉证据第77页最后一段,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时履约保证金进行退回”。(二)与招标文件对应的四份《采购合同》第十二条载明“质保金为全部供货产品总价的5%,安装验收后12个月质保期满后,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本次付款余额的正规收据后,将该笔款项付给甲方”。本案中,原一审已查明合同全部供货产品总价为5902358.05元,质保金为全部供货产品总价5%即质保金应为295117.9元(5902358.05元×5%=295117.9元)。宏达公司原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远未达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由上,宏达公司已中标最终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已依照《招标文件》转为履约保证金。宏达公司所供应涉案产品货不对板,且存在欺诈最终给中石化华南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宏达公司主张返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同样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三、宏达公司主张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1700.92米并主张如不能返还或不能全部返还,则按向中石化华南公司销售价格(主张2183890.80元)予以折价补偿不成立。(一)宏达公司在《补充反诉状》补充的反诉请求,与本案原二审《上诉状》中的第二项上诉请求是一致的,是无理荒谬的。宏达公司原二审《上诉状》的第二项上诉请求具体为:“退回的钢管应确定是由上诉人提供的;退回的钢管与上诉人供货时的品质、质量标准保持一致。钢管管体没有锈蚀、保存完整、未经切割和未经使用、原样退回;退回的钢管可以再次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退货,被上诉人中石化华南公司仍应按双方约定的单价和未能退货的数量、型号计算支付货款给上诉人”,该表述与宏达公司在《补充反诉状》中主张要全部退还钢管或全额折价补偿是同样荒谬的,具体体现为:1.至今宏达公司均未提供其供应的产品为奥蓝德生产的直缝埋弧焊钢管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清单》及《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法院没法查明、中石化华南公司至今无法得知其供应的钢管供货时的品质、质量标准。2.由于宏达公司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中石化华南公司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钢管并最终更换,宏达公司因自己违约,造成钢管已被使用最终被拆除,且迟迟未能依照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配合处理,宏达公司补充反诉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全部退还钢管或全额折价补偿与原《上诉状》主张的“管体没有锈蚀、保存完整、未经切割和未经使用、原样退回;退回的钢管可以再次销售”有悖常理。在长达七百公里的长输油管施工中,已经被切割且分散在各个工地的直缝埋弧焊钢管,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好无缺的。(二)宏达公司对于被更换后的直缝埋弧焊钢管造成的减损承担全部责任。原审一审中,宏达公司提供了大量与华油公司、奥蓝德以及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函件,足以证实中石化华南公司已多次通知其指定期间内提供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厂家生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宏达公司也多次函告华油公司、奥蓝德但最终处理未果。由此造成已敷设直缝埋弧焊钢管被拆除更换。在《上诉状》中宏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中石化华南公司在2015年11月8日函件中已告知上诉人将另行采购涉案钢管”,由此证实其对于钢管被更换是完全知情的,但宏达公司怠于履行退货退款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损失加大的法律责任应由宏达公司承担,如出现宏达公司《上诉状》中主张的“这么多钢管如果真的被拆除并经日晒雨淋,只能是一堆废钢”的情形,责任当然在于宏达公司。(三)宏达公司主张按照向中石化华南分公司销售价格“折价补偿”荒谬的体现。在《补充反诉状》中,宏达公司主张如不能或不能全部返还,则按Φ457×17.5的1726.27元/米、Φ457×14.3的1420.64元/米、Φ406×11.9的1023.47元/米、Φ406×7.1的618.03元/米予以折价补偿。根据宏达公司与奥蓝德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可知,宏达公司向奥蓝德采购以上产品的单价为:Φ457×17.5的892.67元/米、Φ457×14.3的733.88元/米、Φ406×11.9的608.78元/米、Φ406×7.1的400.54元/米。可见,宏达公司主张的“折价补偿款”,实际上包含利润1260188.9元。退一万步来说,如法院最终认定部分不能退货的损失,也只能参照宏达公司向奥蓝德采购价作为“折价补偿款”依据,而不应将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分公司销售价格作为“折价补偿款”的依据。(四)宏达公司原在《上诉状》第二项上诉请求自认提出退货已超过诉讼时效,宏达公司在《补充反诉状》主张退货同样应适用诉讼时效。宏达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被上诉人中石化华南公司在2015年11月8日函件中已告知上诉人将另行采购涉案钢管”,同时明确“退货是一项单独的主张。”,由此主张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退货已超过诉讼时效。同理,对于退货的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宏达公司,宏达公司在2020年5月13日提交《补充反诉状》提出退货更是超过诉讼时效(近五年)。(五)宏达公司鉴于违约及欺诈造成解除合同并最终主张退货,宏达公司理应赔偿中石化华南分公司在此期间(自2015年11月8日函件告知更换钢管开始至宏达公司完成退货之日截止)对直缝埋弧焊钢管二次搬运、场地占用、搭建棚、看管费等全部费用约80万元。
综上,因宏达公司违约及欺诈,由此造成直缝埋弧焊钢管被切割使用后进行退货,且在中石化华南分公司通知宏达公司退货后,宏达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货,鉴于管道项目在户外建设,由此造成货物减损责任也在宏达公司,宏达公司在《补充反诉状》中主张中石化华南公司按照原数量或按照向中石化华南公司销售的单价向其退货有悖常理,且依据宏达公司的自认对于退货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该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存在退货,其也应该赔偿中石化华南公司自2015年11月8日至退货之日截止因存放直缝埋弧焊钢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采购直缝埋弧焊钢管以及无缝钢管,合同金额为424786.15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前送达施工现场。有关要求约定焊接钢管生产厂家为华油公司以及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无缝钢管生产厂家为安徽天大石油管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广州市俊嘉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卖方须严格按买方需求的规格型号、材质标准进行供货,不得代用。质量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按正常运行12个月止。宏达公司对标的物质量负责,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和/或质量保证书,如果宏达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随货送齐质保书、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验收方式为宏达公司送货及代办托运的,中石化华南公司在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中石化华南公司对产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通知宏达公司。如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由宏达公司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中石化华南公司承担。结算方式为产品出厂检测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并送达现场经中石化华南公司对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型号、随机资料等初步验收合格后,中石化华南公司将该批货物到货总价款的70%支付给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本批货物全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该款项。产品经中石化华南公司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中石化华南公司将全部供货产品总价款的25%支付给宏达公司,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本次付款金额的正规收据后,支付该款项。质保金为全部供货产品总价的5%,安装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满后,中石化华南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开具的本次付款金额的正规收据后,将该笔款项付给宏达公司。宏达公司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中石化华南公司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或终止合同,宏达公司仍须对中石化华南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宏达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宏达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的质量问题给中石化华南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宏达公司承担。中石化华南公司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宏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上述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共向中石化华南公司实际供货445766.80元,中石化华南公司已向宏达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312036.76元。上述事实,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了《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发货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312036.76元)、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5766.8元)予以证明。经质证,宏达公司确认中石化华南公司已支付70%的货款312036.76元,对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予以确认。
2014年10月29日,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采购直缝埋弧焊钢管以及无缝钢管,合同金额为789761.86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前送达施工现场。其余合同事项约定与《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共向中石化华南公司实际供货826620.84元,中石化华南公司已向宏达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578634.59元。上述事实,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了《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发货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578634.59元)、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总金额:826620.84元)予以证明。经质证,宏达公司确认中石化华南公司已支付70%的货款578634.59元,对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3日,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采购直缝埋弧焊钢管、无缝钢管、环氧煤沥青涂料特加强级无缝钢管、环氧煤沥青涂料特加强级直缝埋弧焊钢管、螺旋缝埋弧焊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合同金额为4074091.02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前送达施工现场。其余合同事项约定与《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共向中石化华南公司实际供货4171889.15元,中石化华南公司已向宏达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2920322.41元。上述事实,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了《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发货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2920322.41元)、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总金额:4171889.15元)予以证明。经质证,宏达公司确认中石化华南公司已支付70%的货款2920322.41元,对上述五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予以确认。另外,为证明直缝埋弧焊钢管的退货情况及金额,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了宏达公司出具的退货表格以及退货发票三张(号码为19166109的发票金额为-168468.30元、号码为19166110的发票金额为-147401.80元、号码为19166111的发票金额为-252707元)予以证明。其中,退货表格载明百色站退货金额为168468.30元、富宁东站退货金额为252707元、富宁西站退货金额为147401.80元,退货总数量329.4米,合计金额568577.10元。经质证,宏达公司对号码分别为19166110、19166111的两张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号码为19166109的发票(金额为-168468.30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发票属于《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项下的退款。
2015年3月25日,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签订《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采购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合同金额为416228.23元,交货时间为订单确认后45天内送达施工现场。其余合同事项约定与《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庭审中,中石化华南公司确认该合同项下未付款为458081.26元。经质证,宏达公司认为该合同没有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不同意进行冲抵,中石化华南公司对未支付货款应予以支付。
上述四份合同合计实际供货金额为5902358.05元(445766.80元+826620.84元+4171889.15元+458081.26元=5902358.05元)、合计已支付货款金额为3810993.76元(312036.76元+578634.59元+2920322.41元=3810993.76元)。庭审中,中石化华南公司以及宏达公司均确认上述实际供货金额以及已支付货款的金额,并共同确认直缝埋弧焊钢管的供货金额为2750738.9元(包括已退329.4米,金额为568577.10元)。
上述合同供货后,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宏达公司提供的所有直缝埋弧焊钢管都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未提供生产制造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焊缝对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圆的情形以及钢管出现鼓泡的问题。并对宏达公司提供的直缝埋弧焊钢管进行了更换并造成了损失,要求宏达公司进行赔偿。为此,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对损失进行证明:提交了《玉溪—富宁项目站场替换绝缘接头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05227元)及对应的收料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5227元)、《电汇凭证》(总金额:184704.3元);《百色—昆明项目站场替换法兰采购合同》(合同金额:557451元)及对应的收料单、《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6641元)、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总金额:342976.9元);上述证据证明发生重置配件损失582868元。提交了《关于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工程Ⅰ标段竣工结算审核(百色首站—更换华油管道)审核说明》、《富宁东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富宁东泵站)、《富宁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富宁泵站)、《建水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建水泵站)、《蒙自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蒙自泵站)、《砚山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砚山泵站)以及《玉溪泵站拆除更换管线工程审核报告》(玉溪泵站)、《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述证据证明更换钢管工程损失4227193.71元。另外,中石化华南公司还主张宏达公司返还货款1925517.23元。
中石化华南公司为证明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提交了《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I标段)》《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II标段)》《百色一阳圩成品油管道工程质量监督协议》《玉溪分输站、长坡末站甲供管材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百色首站管材问题报告》《关于百昆项目(富宁、百色站)质量异议函》《关于百色首站管材椭圆度超标的情况报告》《关于对到货不合格钢管进行回收处理的函》《关于广州宏达钢管质量问题的函》《百色首站管材问题报告》《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60次)》《玉溪分输站钢管局部起鼓变形现场分析会会议记录》《会议人员签到表》《紧急通知》《天津华油供货明细)《关于广州宏达供问题钢管监理报告》《关于天津华油钢管监理报告》《关于问题钢管监理报告》《关于问题钢管监理工作报告》《关于问题钢管监理报告》《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工程监理月报(第24、25期)》《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工程监理纪要(第62次)》《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站场工程监理月报(第100、102、104期)》《工程联络单》《工程量签证单》《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部付款/报销审批单》《付款通知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工程交工证书》《证明》、电子邮件、照片以及出差票据等等。
宏达公司经质证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更换工程施工证据存在造假嫌疑,主要理由包括:(1)中石化华南公司在诉请中的工程造价从1000多万骤减600多万,前后变化巨大,存在数据造假可能;(2)中石化华南公司声称新换的钢管是从上海伊园实业公司购买,但购货时间是2015年7月,中石化华南公司发函要求更换的时间是2015年11月;(3)对比宏达公司供货明细与替换钢管合同,发现两次购买的钢管数量相差巨大,供应站点也不相符;(4)宏达公司没有对蒙自站供货,但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蒙自站有更换,明显与事实不符;(5)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更换无缝钢管,但宏达公司提供的无缝钢管没有质量问题;(6)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监理报告》《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预算、决算表》均是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而且《付款凭证》是中石化华南公司内部制作的文件,以上证据均缺乏公信力;(7)时间前后存在诸多矛盾,一是更换施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存在矛盾,二是《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符;(8)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工程预算文件、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多处造假,比如材料中将非涉案钢管纳入审计范围,审核报告中总表与分表的数据不一致,且存在重复计算等等。
中石化华南公司为证明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由华油公司生产,提交了《产品质量证明书》予以证明。原一审庭审中,中石化华南公司表示《产品质量证明书》有宏达公司盖章,没有华油公司盖章原件,只有华油公司盖章的复印件。经质证,宏达公司、华油公司均对证明书不予确认,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未能提供原件。华油公司认为证明书并不是由其出具,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是加盖宏达公司公章的证明书。
另查明,2014年10月11日,宏达公司与案外人河北奥蓝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蓝德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宏达公司向奥蓝德公司购买直缝埋弧焊钢管,规格包括了406.4*7.1、406.4*11.9、457*14.3、457*17.5,总金额为1490550元。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发出多封电子邮件,向宏达公司提出复核华油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生产直缝埋弧焊钢管以及核查所供各类钢管是否有与问题钢管同一炉批次的管材,并告知宏达公司因未能进一步提供资质证书,中石化华南公司将另行采购直缝埋弧焊钢管等。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宏达公司向华油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华油公司提供直缝埋弧焊钢管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对直缝埋弧焊钢管进行退货及承担损失。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宏达公司向奥蓝德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奥蓝德公司尽快配合处理直缝埋弧焊钢管质量问题。其中,宏达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关于再次督催处理质量异议的函》载明了宏达公司收到中石化华南公司“关于百昆工程项目406.4*11.9直缝埋弧焊钢管试压出现鼓包质量问题的联络函”,经宏达公司初步查明,该直缝埋弧焊钢管是由奥蓝德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给宏达公司,奥蓝德公司“以不能证实问题钢管为己生产”为由搪塞拒绝。11月24日,中石化华南公司来函,要求宏达公司会同生产厂家在12月4日前往现场共同取样并共同送样到第三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管材研究所检验,宏达公司当即给奥蓝德公司去函,请求一同前往,奥蓝德公司未予答复。经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双方在项目现场确认,试压出现鼓包的问题钢管的喷标上显示的炉号、批号与奥蓝德公司提供给宏达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炉号、批号完全一致等内容。上述事实,宏达公司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付款通知单、多份函件以及多份邮件予以证明。另外,为证明奥蓝德公司具有生产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资质,宏达公司还提交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予以证明,该许可证载明奥蓝德公司获准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制造。
再查明,2015年3月13日,中石化华南公司还与宏达公司签订了《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约定了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购买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合同金额为240138.56元,交货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前送达施工现场,质量标准为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宏达公司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宏达公司应按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标的数量,同时中石化华南公司有权要求宏达公司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中石化华南公司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宏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宏达公司主张中石化华南公司尚欠付上述合同项下货款77947.57元,并提交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以及《履约督促函》予以证明。经质证,中石化华南公司确认尚欠该合同项下货款77947.57元。
2016年10月22日,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分别发出《履约督促函》两份,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的未付货款458081.26元以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的未付货款77947.57元。2016年11月15日,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发出《关于履约督促函的答复》表示因《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以及《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中部分钢管有质量问题,且全部直缝埋弧焊钢管无生产许可证,故其未对《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以及《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货款进行支付。
另外,宏达公司主张中石化华南公司应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提交了中石化华南公司的《百色—阳圩、玉溪—富宁、昆明—玉溪项目站内钢管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其中,《百色—阳圩、玉溪—富宁、昆明—玉溪项目站内钢管招标文件》载明招标内容为钢管,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单位公开或泄露招标的图纸、资料及商业秘密,除没收保证金外,还要进行司法诉讼程序。
经质证,中石化华南公司认可宏达公司实际缴纳了保证金50000元,但认为宏达公司存在违约,质保金依合同及文件规定不予返还,应予没收。原一审庭审中,中石化华南公司及宏达公司均确认保证金对应涉案全部合同。
在原一审的庭审中,中石化华南公司确认诉争有问题的钢管为直缝埋弧焊钢管。宏达公司确认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系向奥蓝德公司采购。
再查明,2018年9月30日,宏达公司以中石化华南公司为被告、以华油公司、奥蓝德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2018)粤0106民初25493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立即向宏达公司清偿未支付货款1099444.2元并从2016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2.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向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9944.42元;3.判令中石化华南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审理后,本院驳回宏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宏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1民终14287号民事判决,驳回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涉及的合同为《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
再查明,2018年3月13日,中石化华南公司以宏达公司、华油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宏达公司又以中石化华南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粤010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宏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货款1117455.87元;二、驳回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中石化华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宏达公司支付货款536028.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36028.83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中石化华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53602.88元;五、中石化华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宏达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判后,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均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程序不当,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1民终1428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
诉讼中,中石化华南公司申请对拆除、更换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摇珠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但中介机构多次复函本院,表明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理由在于涉案项目时间久远,不具备现场鉴定的条件,而且需鉴定的内容范围广,已超出常规的工程造价鉴定,故将委托鉴定函退回本院并表示无法鉴定。
此外,宏达公司亦提出申请,要求对中石化华南公司分别在2019箿10月9日及2019年10月23日提供的补充证据中的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公章进行真伪鉴定。中石化华南公司表示这两个公章是案外人持有,其无法保证案外人能否配合鉴定。
本院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签订的《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宏达公司与中石化华南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石化华南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上述四份合同;2.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返还货款1925517.23元有无依据;3.宏达反诉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涉案问题钢管有无依据;4.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赔偿重置配件损失582868元以及更换钢管工程损失4227193.71元有无依据;5.对拆除、更换涉案钢管的工程量及造价能否进行鉴定;6.华油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7.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货款536028.83元有无依据;8.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有无依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中石化华南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上述四份合同的问题。据查明事实可知,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交付的直缝埋弧焊钢管是由奥蓝德公司生产,而非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华油公司以及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宏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披露其提供的直缝埋弧焊钢管的生产厂家为奥蓝德公司并获得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同意,即合同双方未对焊接钢管生产厂家的约定进行变更,故宏达公司未依约提供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虽然宏达公司提供的直缝埋弧焊钢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上述四份合同所涉钢管种类并非仅为直缝埋弧焊钢管,中石化华南公司对宏达公司提供的其他种类的钢管质量并未提出异议,且《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并未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所以其合同目的并非全部无法实现。故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解除《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以及《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关于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返还货款1925517.23元的问题。因宏达公司提供的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为,中石化华南公司依约有权对直缝埋弧焊钢管作退货处理,中石化华南公司对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货款可不予支付。本案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合同为《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根据中石化华南公司与宏达公司共同确认的事实可知,《百色—阳圩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的实际供货金额为445766.80元、已支付金额为312036.76元;《昆明—玉溪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的实际供货金额为826620.84元、已支付金额为578634.59元;《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项目站场钢管采购合同》的实际供货金额为4171889.15元、已支付金额为2920322.41元;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货款金额为2750738.9元。因此,剔除直缝埋弧焊钢管的货款金额2750738.9元,上述三份合同中石化华南公司应向宏达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693537.89元(445766.80元+826620.84元+4171889.15元-2750738.9元=2693537.89元)。中石化华南公司已支付货款金额为3810993.76元(312036.76元+578634.59元+2920322.41元=3810993.76元),故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返还货款1117455.87元(3810993.76元-2693537.89元=1117455.87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关于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涉案问题钢管的问题。前已述及,中石化华南公司依约有权对存在问题的直缝埋弧焊钢管作退货处理,现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存在问题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1700.92米,其中Φ457×17.5的109.03米,Φ457×14.3的1115.55米,Φ406.4×11.9的287.32米,Φ406.4×7.1的189.02米,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如中石化华南公司不能返还或不能全部返还,则按照Φ457×17.5的1726.27元/米、Φ457×14.3的1420.64元/米、Φ406.4×11.9的1023.47元/米、Φ406.4×7.1的618.03元/米予以折价补偿。
第四,关于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宏达公司赔偿重置配件损失582868元以及更换钢管工程损失4227193元的问题。首先,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重置配件损失的《玉溪—富宁项目站场替换绝缘接头采购合同》及对应的收料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汇凭证》;《百色—昆明项目站场替换法兰采购合同》及对应的收料单、《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以上证据仅能证明中石化华南公司采购了相应的配件并进行了支付,未能证明系因更换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其次,中石化华南公司的举证出现前后矛盾。中石化华南公司确认诉争的钢管型号为直缝埋弧焊钢管,但根据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的《紧急通知》《关于广州宏达供问题钢管监理报告》以及多份《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显示,问题的钢管包括直缝埋弧焊钢管和无缝钢管。本院认为,若上述证据属实,即表明中石化华南公司除了更换直缝埋弧焊钢管外,还更换了无缝钢管,这显然与中石化华南公司所确认事实相矛盾;若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的损失仅仅是更换直缝埋弧焊钢管的损失,中石化华南公司将其他类型钢管更换的损失一并计算在内,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的多份《监理报告》《工程量签证单》显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中石化华南公司的关联公司,同属于中石化集团,而且这些书面材料均系自行制作,存在诸多瑕疵,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石化华南公司诉请要求宏达公司赔偿重置配件损失582868元以及更换钢管工程损失4227193.71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至于宏达公司提出公章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与本案事实的查明无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准许。
第五,关于对拆除、更换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的问题。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在于原一审未同意中石化华南公司提出的评估鉴定申请,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一审程序存在不当。在本案中,本院根据中石化华南公司的申请,委托摇珠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但中介机构多次复函本院,表明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理由在于涉案项目时间久远,不具备现场鉴定的条件,而且需鉴定的内容范围广,已超出常规的工程造价鉴定。综合各方的举证以及中介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埋在地下的钢管绵延几百公里,中石化华南公司是否对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进行全部更换,以及对涉及的相关重置配件是否进行了安装,无从勘察核实,若要全面评估鉴定,可能需要挖开地面,甚至拆开现已连接的钢管一一清点,这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从更换钢管至本案诉讼已时隔多年,拆除的钢管大部分堆放在户外,由于受到腐蚀、风化的作用,相当一部分钢管的制造商、型号、出炉信息、编码无法准确辨识;再次,中石化华南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由于时隔5年,对于切割钢管的编号、出炉信息无法证明,只有部分可以查看,而且更换下来的钢管很多地方无法保管处理,再加上调拨使用的问题,所以这些更换的钢管并非堆放在原处;最后,中石化华南公提供的证据包括了直缝埋弧焊钢管和无缝钢管的更换,而且不少证据是由中石化华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行制作,若凭这些证据材料对拆除、更换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不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
第六,关于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华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实际系由奥蓝德公司生产并向宏达公司提供,再由宏达公司向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供,而华油公司并非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生产厂家或销售方,且中石化华南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无法证明华油公司与涉案直缝埋弧焊钢管的提供具有关联性。因此,中石化华南公司要求华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第七,关于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支付货款536028.83元的问题。鉴于《玉溪—富宁项目站内钢管采购合同》以及《茂名站国V车用柴油流程改造及顺和油库汽油管线改造项目无缝钢管采购合同》均未涉及直缝埋弧焊钢管,且中石化华南公司亦确认尚欠上述两份合同的货款为536028.83元(458081.26元+77947.57元=536028.83元),中石化华南公司欠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宏达公司依约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支付上述货款536028.83元及其利息、违约金53602.8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536028.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第八,关于宏达公司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的问题。该保证金性质为宏达公司在参与涉案管道招标时向中石化华南公司交纳的用以保证宏达公司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款项。《百色—阳圩、玉溪—富宁、昆明—玉溪项目站内钢管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投标单位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单位公开或泄露招标的图纸、资料及商业秘密,除没收保证金外,还要进行司法诉讼程序。现宏达公司中标后已实际与中石化华南公司建立钢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未有证据证明宏达公司存在上述没收保证金的情形。中石化华南公司主张没收投标保证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宏达公司反诉要求中石化华南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返还货款1117455.87元;
二、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返还存在问题的直缝埋弧焊钢管共计1700.92米,其中Φ457×17.5的109.03米,Φ457×14.3的1115.55米,Φ406.4×11.9的287.32米,Φ406.4×7.1的189.02米;如不能返还或不能全部返还,则按照Φ457×17.5的1726.27元/米、Φ457×14.3的1420.64元/米、Φ406.4×11.9的1023.47元/米、Φ406.4×7.1的618.03元/米予以折价补偿;
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028.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36028.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602.88元;
五、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89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44093元、由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4857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3740元,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反诉受理费17234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一鸣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钟颖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马丽彬
余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