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4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516306。
法定代表人:丁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红伟,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珂珂,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红伟、张珂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