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4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516306。

法定代表人:丁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红伟,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珂珂,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红伟、张珂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