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392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郑州市荥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冯庄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3X973E44。
法定代表人:丁勋华。
委托代理人:肖正、回忆,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516306。
法定代表人:丁勋华。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武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正、回忆及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8万元、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将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办事处金水区纬二路与纬四路中间的14号院道路管网工程承包给原告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合同约定事项向被告交了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8万元的保证金《收据》(介绍人转交)。合同履行中,原告根据被告第二被告出具的《进场通知书》立即组织工人施工,前期购进水泥、石子、大沙、砖、防尘布、防水粉、破纹管等,招用工人、租赁钩机等工具外排垃圾后开始施工,不想工程施工进行半月后工程中标单位到施工地点让停工,被告法定代表人丁勋华言称找人协商让原告停工,后丁勋华擅自将原告的建筑材料分别转卖给中标单位或自己运出工地。自原告被劝离工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谈善后事宜,被告承诺再行安排工程弥补原告损失,但因被告没有取得工程资格原告不能盲从。至今,被告仍不肯退还和赔偿原告的保证金和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8万元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向发包方河南中缀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为10万元整,因原告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用于赔偿原告因根本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与环保罚款不予退还。原告应当对自身行为发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义务。关于赔偿损失6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实际入场的材料清单,与**公司员工丁东海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确认的材料清单为准。原告提交法庭的材料清单未经协议各方一致认可为单方证据,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将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办事处金水区纬二路与纬四路中间的14号院道路管网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交付8万元保证金,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8万元保证金的《收据》,该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施工期间存在违反正常施工流程的情形,现场监理多次要求整改,另因原告未开水炮与雾化除尘设备未达到环保要求被郑州市金水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开出通知单一份。
2020年8月22日,河南中缀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协议通知书》,主要载明:因你单位及实际施工人***从入场施工至今,多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导致双方签订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因你单位单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我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你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十万元用于赔偿因你方根本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与环保罚款,不予退还。限你方及实际施工人于2020年8月31日前离场,并清退所有入场材料。否则到期后我方强制清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方及实际施工人承担。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3日原告发微信称“砖六仟、沙十四方,石子十四方,水泥六吨,波纹管D500十一根,D300十五根防水粉50公斤”,被告认可上述材料进场,其中砖六仟价值1800元、沙十四方价值2500元、石子十四方价值2800元、水泥六吨价值1800元、波纹管D500十一根价值3080元、D300十五根价值1950元,累计13930元。被告称进场材料中剩余管子堆放在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因为原告多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作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发包方河南中缀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通知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十万元不予退还,故原告主张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6万元,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称进场材料中剩余管子堆放在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但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与发包方解除合同后通知原告清退所有入场材料。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曾向被告报送进场材料,被告认可进场材料价值共计1393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93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39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1395元,由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