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兰,女,汉族,1981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吉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银生,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魏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7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魏兰上诉称,上诉人住卫辉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附表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表》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载明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载明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