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03民初3738号
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5163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软,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艺绵,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路建业森林半岛1号楼105、106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虞登元。
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河南融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