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81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7号楼东三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7355099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大地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5812.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建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发包的永城市南北铁路西侧绿化带A区建设项目,并与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了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现尚欠工程款805812.67元,该款被告应支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新大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被告新大地公司与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签订《永城市南北铁路西侧绿化带A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新大地公司承建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发包的永城市南北铁路西侧绿化带A区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系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进行投标并施工,原告独自出资,自负盈亏,被告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收取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扣除相应管理费用后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805812.67元未予清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永城市南北铁路西侧绿化带A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新大地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建工程并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相应管理费用后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805812.6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被告应在收取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5812.67元,于收到工程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