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187号
原告:**苹,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瑞贝卡家天下47号楼东三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苹与被告河南新大地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3元,减半收取计5882元,由**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