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南昌减速机厂,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迭山路**
法定代表人姚大金,该厂厂长。
上诉人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赣7101行初10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为减少诉累,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少林
审判员 熊爱武
审判员 谢卫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