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9735号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劳伟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霞,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区市东敬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素倩。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杨浦区市东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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