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342号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963号1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劳伟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08元,减半收取计92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宇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