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

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342号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963号1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劳伟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上海XX有限公司的起诉,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08元,减半收取计92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宇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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