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7101行初1178号
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818弄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劳伟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庚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陶志,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康建防护屏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闵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