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财保1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北6号。
法定代表人:卫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俊峰,男,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二段华霖点金城6楼。
负责人:徐存明。
申请人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京0111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的存款207350元。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飞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省成都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号×××的存款207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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