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9184号之三
原告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与被告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郫都区良发金属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