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4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6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70,000.0元(其中案款760,000.0元、执行费1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