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3821号
原告: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寿安街道青蒲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四川金点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