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45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悦,职务不祥。
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xx元,且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悦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xx元,并于12月2日扣除部分执行费xx元后剩余xx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