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亮,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林,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39号1幢10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36707B。
法定代表人:唐莉。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