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南支行的账户(即账号为×××67),以48356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南支行的账户(即账号为×××67)内存款4835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