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28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莉。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川3231民初字第2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南支行的账户(即账号为XXXX67)内存款48356元的冻结。

审判员  田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