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1民初28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

法定代表人:唐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