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2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晟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508号。
法定代表人:何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君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5栋46号。
法定代表人:鲁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东,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晟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君晟商贸有限公司、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晟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四川晟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缺席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晟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毛 星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