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731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地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一栋4单元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69913E。
法定代表人:杨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雄,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鲜,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地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大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远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215元,由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