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2301号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
被告江苏榕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松。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榕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