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88号
原告(反诉被告):铭益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366号8幢。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姬,系公司财务。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系公司财务。
原告(反诉被告)铭益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俞贵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