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94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学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苗圃路218弄28号夹层内。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