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94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学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苗圃路218弄28号夹层内。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