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794号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学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苗圃路218弄28号夹层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维多利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