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983号
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21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ZHULONGL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0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