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秀英,女,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蒙医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蒙医中医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包执字第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伟
审判员王建平
审判员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甜
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