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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
第三人(该他人):包头市××区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某,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鹿昌城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该他人)有到期债权,已向第三人(该他人)包头市××区民委员会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第三人(该他人)包头市××区民委员会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第三人(该他人)包头市××区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3775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