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先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3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青羊工业园K区23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先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十字镇茶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先文。
原审第三人:梁山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曹成成。
上诉人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先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梁山信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