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6756号
原告: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23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清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颖,女,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龙,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颍上县鸿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南湖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克虎,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鸿运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颍上县鸿运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3元,由成都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媛
人民陪审员 赵 虹
人民陪审员 苗春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