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5978号
原告天津叁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叁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叁同契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洪峰
法官助理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