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8民初4589号
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与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青岛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担保对福州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青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约定装修款为172000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的装修款为137600元,福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已经收到的工程款137600元事实予以确认。因合同固定价款为172000元,青岛公司已收到工程款137600元,福州公司尚欠工程款34400元,故福州公司应向青岛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日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公司签订《天津美湖雅苑二期项目(原规划四期工程)77#楼87㎡样板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包干为172000元。合同中同时约定福州公司指派李卫江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验收及与青岛公司的协调工作。2019年12月2日福州公司现场工程师卢少峰及项目经理即福州公司指定的现场代表李卫江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另,2020年9月30日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4400元; 二、驳回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负担330元、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3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负担364元,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世刚
书记员  方崇颐